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咱们今天的的连带责任的。

给大家举一个例子:

在201,股东只甲一个人,注册由甲来负责全成立后业绩蒸蒸日上,但是随之而来的“三角债”也债务出现了波动,产生了脱手的想法,偶然的机会,认识了乙转让给了乙,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。之后,乙收到了法院的传票,原来是甲之前的,要求偿还货款150万元,而且还把甲一块告上了法院。

甲很郁的股东了为何让自己承担责任?

按常理甲已经转的债偿还债务法》第2法人独立地位和股债权人的利益。

两者财产都是独立,彼此互不混淆的,“井水不犯河水”。

本文恰恰是特例。

是甲一人投的显著区别就是股东人数多少不同,而且在对外承担的的股东有义务举证财产是有严格界限的,如果不能拿出证据财产的债务要承担责任的。

这就是本文丙起诉甲的原因,当然了丙还要证明其债权发生在甲转让股权之前才可。

甲需要证明两点,否则他要承担责任:

1财产彼此独立;

2.在其转让股权之前不欠丙货款。否则甲要对不能丙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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